本報訊 備受社會關註的南京吉星鵬殺妻案,昨天下午3時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,法院對被告人吉星鵬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吉星鵬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對吉星鵬限制減刑;吉星鵬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通費人民幣2000元。這也是南京市中院4月1日開展網絡邀請群眾預約旁聽以來首個爆棚的個案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2年5月8日,被告人吉星鵬與被害人小祁(女,歿年22歲)登記結婚。婚後3個月,吉星鵬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,兩人產生矛盾,並數次爭執。2013年4月24日晚,與朋友聚會飲酒時,吉星鵬聽朋友講述小祁與他人有染之傳聞。次日早晨6時許,吉星鵬酒後回到家中,與妻子就朋友所述之事發生爭執,爭執中,吉星鵬持菜刀、水果刀對妻子頭部、胸背部、四肢等部位砍擊和捅刺數十下,致妻子當場死亡。吉星鵬行凶期間,其父撥打110電話報警,後公安民警在其住處將其抓獲並帶至公安機關調查。
  南京市中院認為,被告人吉星鵬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;其在父親報警、母親出門呼救後,雖一直留在現場,但明知有人報警仍繼續行凶,而無放棄犯罪、防止危害後果擴大之意願,不符合自動投案主動性與自願性的實質要求,法院不採納“被告人系自首”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。法院同時認為,被告人吉星鵬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妻子不忠,持菜刀、水果刀砍切、捅刺妻子數十下致死,罪行極其嚴重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,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,結合具體案情,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。但被告人吉星鵬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,且未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,故有必要對其限制減刑。
  一審宣判後,本案承辦法官、南京中院刑一庭審判員黃霞告訴記者,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新增的內容,具體內容參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。根據該條款,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規定:最低服刑時間,如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,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;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,將不能少於二十年。據此,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的,在判決生效後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,而且判決生效前羈押的不能折抵刑期。(沈國儀)
  (原標題:殘忍殺妻被判死緩+限制減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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